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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领域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专利代理师、鉴定人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被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技术调查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形式,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和管理: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通知;

  (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筛选,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选聘,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四)确定选聘名单,颁发选聘证书。

  第九条技术调查官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和实践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技术调查官身份自动免除。

  技术调查官在任期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解聘:

  (一)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工作会议,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

  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第十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政府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认为必要的,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涉及的技术领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技术分类标准。

  第十二条  需要两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时,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负责技术调查任务分配、技术调查意见撰写等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办案需要,案件主办人员可提出技术调查官补充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活动。

  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相关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办理本案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办案部门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应当在收到办案部门书面告知之日或者知道回避理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六条技术调查官在协助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根据指派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询问、口头审理,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四)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五)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的有关会议;

  (六)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知识产权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列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有关会议的,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在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查阅知识产权案件资料、相关技术资料等材料,就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费用可以参照《关于省直机关统一岗位津补贴有关经费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人发〔2003〕199号)规定的专家费用执行。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案件活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指派技术调查官的办案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办案部门合议前就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情况等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信息;

  (二)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且有不同意见的,应将相应意见记入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等情形,技术调查官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应保持客观中立。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履行协助执法人员查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职责。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结案后后续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技术调查官对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知悉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出具虚假技术意见,故意出具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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