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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期)

案件名称: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椅座(CH-191B)”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为“椅座(CH-191B)”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位于云浮市新兴县的某家具行未经其许可,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请求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3年8月2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

  新兴县市场监管局对被请求人新兴县某家具行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涉案产品1张,被请求人承认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合议组在进行特征对比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于是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名称为307#黑色转椅的侵权行为。

  案件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造型、形状结构、设计特征和各部件之间的比例关系均与涉案专利近乎相同,不同点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靠背具有网状结构,坐垫向上凸起,而在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视图中未见靠背处设置网状结构,涉案专利的坐垫向下凹陷,而这些均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因此,在本案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及认知能力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不同设计特征并不能达到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的程度。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判断应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考虑产品的设计空间,以及相同设计特征或不同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所占的权重。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变化,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某一相同设计特征或者不同设计特征,如果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大量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设计特征,该相同或者不同设计特征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会变小。对于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该类产品外观设计丰富多彩、变化较大,一般消费者容易忽略相对比较细微的差别;相反,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由于可变化自由度较小,外观设计整体上会存在较多趋同之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相对较小的区别。对于同一产品的不同部分,设计空间较大的部分更容易受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较大;相反,设计空间较小的部分,其设计容易趋同,则该部分受关注程度较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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